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20號原告大眾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日泰營造有限公司兼上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6,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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