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監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酌定子女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字第3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酌定子女監護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高明正(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高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