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30萬元及其利息,按起訴當日即民國98年2月27日臺灣銀行牌告新臺幣現金買入美金之匯率34.59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3,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