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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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號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按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並應於抗告狀內提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第495之1條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前就本院102年度抗字第1633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於103年2月6日駁回其聲請後,抗告人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應認係對上開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亦未於抗告狀內提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之聲明,爰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並補提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