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6號聲請人 陳金俊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醒心宮法定代理人陳金俊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即財團法人台北市醒心宮組織暨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醒心宮組織暨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十條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醒心宮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報奉台北市政府民政局於58年9月24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99證他字第
184號,登記簿第北2冊、第59頁第367號)。嗣相對人於
103年3月27日第10屆第13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訂組織規程暨捐助章程。為此,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醒心宮組織規程暨捐助章程第10條如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徵詢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之意見,該局固於103年5月20日以北市民宗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覆:
「...旨案刪除候補董事3名及候補監事1名,如何解決未來董、監事因辭職或其他原因至董、監事名額不足之情形,本局建請法人章程應載明董、監事出缺後補選之程序,以維法人組織運作之完整及穩定性。」等語。然董、監事名額縱有出缺,至多僅生相對人董事會是否依修正後章程規定之程序,再為選舉董、監事選舉之問題,是縱將組織規程暨捐助章程第10條修正刪除候補董、監事之配置,核就相對人組織運作之完整與穩定性應不生影響,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