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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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655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被   告  王冠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冠龍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179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尚有50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邱秋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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