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52號上訴人 鄭惠娟 被上訴人 黃希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50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
4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式亦有準用。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8年7月19日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僅略謂伊不服本院106年度桃簡字第503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等語,而未依法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爰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李麗珍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書記官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