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字第63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639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告 梁巧琳梁珊珊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簡字第63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上午09時4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1,837元,及自民國108年9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72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41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分攤

表、歷次渣打商銀定儲利率指數、債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

報公告可佐,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遲延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

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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