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678號

原告 張小燕

被告 楊世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9月16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70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本院新市簡易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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