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702號
原   告  林英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澤和 即承和禮儀社間請求消費爭議損害及不當
得利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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