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宗軒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宗軒自民國壹佰年伍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嫌重大,且所犯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0年2月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5月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另本裁定業於100年4月26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呂綺珍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舒涵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