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8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8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澐臻粧業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沅揚 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柏善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壹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壹佰陸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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