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05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05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利煒 (即 陳銘綑 之繼承人)
陳芝帆 (即陳銘綑之繼承人) 陳芝玲 (即陳銘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銘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銘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