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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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71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惠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捌佰陸拾陸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零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司促 字第 17133 號裁定(109.09.23)【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北小 字第 4499 號(109.11.0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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