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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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 易科 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0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子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子瑛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子瑛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編號4至8所示案件為最後判決之案件等情,有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2615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從而,本院對聲請人所為之本件聲請當有管轄權無疑,合先敘明。
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同此見解)。
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以如附表
各編號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刑確定在案,且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係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
㈡爰綜合斟酌本件受刑人各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之
犯罪態樣、行為方式、侵害法益,於併合處罰時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之不同人格特性、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等總體情狀。並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在各刑中之最長期(即50日)以上,如附表編號1至3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4至8所定之應執行刑總刑期(即130日)以下,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拘役120日上限等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附表:(受刑人葉子瑛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詐欺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30日拘役20日犯罪日期109/03/16109/03/03109/03/1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714、12843號、第17355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714、12843號、第17355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714、12843號、第173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075、2076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075、2076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075、2076號判決日期109/10/26109/10/26109/10/26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075、2076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075、2076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075、207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2/05109/12/05109/12/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173號(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刑拘役8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3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9/05/30109/07/11109/08/0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984、24389、24447、28360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984、24389、24447、28360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984、24389、24447、283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615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615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615號判決日期110/01/27110/01/27110/01/27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615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615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61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3/15110/03/15110/03/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87號(編號4至8經定應執行刑拘役50日)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109/10/15109/10/1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984、24389、24447、28360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1984、24389、24447、283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615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615號判決日期110/01/27110/01/27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615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61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3/15110/03/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787號(編號4至8經定應執行刑拘役5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