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5年6月3日聯合報(按:聲請人誤載為中國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均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2月4日(期間末日原為95年12月3日,是日為週日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4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95年度除字第13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簡欽義 │有限責任基隆市│95年6月14日│20萬元│RR00000000│││││第二信用合作社││││││││新店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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