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建上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上易字第6號上訴人 洪春夏 即凱齡企業社
1樓訴訟代理人 蘇新竹 律師
張清富 律師被上訴人先寧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