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逃漏稅捐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5月31日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3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103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206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張宗芳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