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1年8月15日確定,並依法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9年4月8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5755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7月1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7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