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法院書記官李惠穎┌─────────────────────────────────────────────┐│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敏捷汽車企業有│有限責任花蓮第│98年8月31日│7,296元│0000000│316-7│││限公司 陳建添 │一信用合作社慶││││││││豐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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