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69號原告辛○○原告丙○○原告庚○○原告己○○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被告甲○○被告丁○○被告乙○○被告戊○○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開庭日期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