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調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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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①本件係聲請調解或起訴
②相對人或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或營業所③如為聲請調解,應陳
明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如為起訴,應載明訴訟標
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④聲請人或原告均需於書狀
上簽名或蓋章;逾期即駁回其聲請或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亦有規定。
二、本件依聲請人或原告提出之書狀僅載「申請狀」及聲請人之
姓名住址,其餘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均未記載,致本院不知如
何進行調解或訴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或原告之聲請或起
訴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