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39號聲請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三七九四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刊登台灣新生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催字第三七九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顏葶┌────────────────────────────────────────────────────────┐│附表:97年度除字第5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96年8月10日│11,390元│ZQ0000000││││限公司│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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