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7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國民身分證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就詐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現於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因父親甫過世,家中尚有母親及1名幼子無人照顧,每每思親即痛苦不已,且本案已審理終結。爰請求准予具保或限制住居,使聲請人得以安頓母親及處理子女之安置事宜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涉嫌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有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刑法第33
9條第1項、第3項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刑法第216條、第211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7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而予以羈押在案。本件被告雖執前揭理由,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惟查,本件業經本院審理終結,並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為免被告交保後反覆實施上揭同一犯罪,且被告業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2月,非予羈押,亦顯難進行執行程序,是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並未消滅。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揆諸前揭說明,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