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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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168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96年9月11日具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惟就擴張訴之聲明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元,擴張訴之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原告就擴張部分尚應補繳之第二審裁判費計為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