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回復繼承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家訴字第22號原告丁○○
ng,lle乙○○
necng丙○○
les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由訴訟代理人 周怡君 律師於民國95年2月27日代為起訴,起訴狀記明「民事委任書正本及中譯文容後補呈」,查周怡君律師雖曾復委任 黃慶源 律師、 陳正和 律師、 洪菁黛 律師於調解期日代理出庭,然周怡君律師始終未補正原告所出具之委任書暨中譯本,而周怡君律師已於96年2月5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已無從命其補正。
三、從而,本件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