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1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319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吳妙壽 債務人蔡 金宏 債務人 楊麗菁
一、債務人楊麗菁、 蔡金宏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叁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楊麗菁、蔡金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楊麗菁、蔡金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楊麗菁、蔡金宏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金宏邀同楊麗菁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
(一)民國102年4月19日,向聲請人訂借額度100萬元青年築夢創業啟動金貸款,立有放款借據為證,其中9成移送信保基金保證,約定借用期限為6年,每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9日平均攤還本息。按約定利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息0.575%)計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加年率1%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如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本借款利率加年率2%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計算。
(二)民國103年6月3日,向聲請人訂借額度100萬元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立有放款借據為證,其中9成移送信保基金保證,約定借用期限為7年,每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按月於每月3日平均攤還本息。按約定利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息0.575%)計息,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加年率1%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如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本借款利率加年率2%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超過六個月部分)計算。
二、詎債務人蔡金宏自如附表之應繳款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共計壹佰伍拾玖萬參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並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已轉列催收款項,依據各借據條款第九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楊麗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319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麗菁、蔡│自民國105年5│至民國105年1│年息2.67%│││535362│金宏│月19日起│1月16日止││││元│├──────┼──────┼───────┤││││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67%│││││1月17日起│││├──┼───┼─────┼──────┼──────┼───────┤│002│新臺幣│楊麗菁、蔡│自民國105年6│至民國105年1│年息2.67%│││57818│金宏│月19日起│1月16日止││││元│├──────┼──────┼───────┤││││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67%│││││1月17日起│││├──┼───┼─────┼──────┼──────┼───────┤│003│新臺幣│楊麗菁、蔡│自民國105年6│至民國105年1│年息2.67%│││900000│金宏│月3日起│1月16日止││││元│├──────┼──────┼───────┤││││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67%│││││1月17日起│││├──┼───┼─────┼──────┼──────┼───────┤│004│新臺幣│楊麗菁、蔡│自民國105年6│至民國105年1│年息2.67%│││100000│金宏│月3日起│1月16日止││││元│├──────┼──────┼───────┤││││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67%│││││1月17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楊麗菁、蔡│自民國105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35362│金宏│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楊麗菁、蔡│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7818│金宏│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楊麗菁、蔡│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00000│金宏│月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楊麗菁、蔡│自民國105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0000│金宏│月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