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婚字第304號原告甲○○被告乙○○
卓家庄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奕湘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婚字第304號原告甲○○被告乙○○
卓家庄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