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東簡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憲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賴昭宏
       謝明君
       賴憲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
17日本院臺東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6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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