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6號原告壽米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姈靜 訴訟代理人 謝崇浯 律師複代理人 蔡慧琪 訴訟代理人 黃茹蘭 被告 洪正男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謙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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