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06號上訴人明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洪金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華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106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6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