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83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即謝
榮松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2,69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37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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