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竊盜四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竊盜四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