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翊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257號、第4577號、第7060號、第825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翊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257號、第4577號、第7060號、第82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有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 洪翊桓前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257號、第3840號、第4577號、第7060號、第7708號、第7834號、第82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事實,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鑑定書3份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共1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雅馨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附表:
編號案號扣案物品鑑驗結果毒品鑑定書1111年度毒偵字第2257、4577號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0.1872公克、驗餘淨重0.1858公克)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玻璃球吸食器1個以乙醇溶液沖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111年度毒偵字第7060號吸食器1個以乙醇溶液沖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7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3111年度毒偵字第8250號玻璃球吸食器1個以乙醇溶液沖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1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