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582號聲請人 傅桂安 相對人 傅桂春 關係人 傅賢寶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傅桂春(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傅桂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傅賢寶(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傅桂安為相對人傅桂春之兄長,傅桂春因腦中風,必須依賴他人提供生活照料,無能力處理自己事務,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爰依法聲請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之父親傅賢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第1至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親屬系統表、親屬同意書為證,而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在鑑定人即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下稱國泰醫院)醫師 葉宇記 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雖可回答自己姓名及目前與聲請人同住,但對於所在地點、與聲請人關係等問題均無法正確回答,有訊問筆錄可參,又本院囑託鑑定人對相對人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果略以:相對人約18年前曾因車禍導致顱內出血,當時接受顱部手術放置腦室腹腔引流管,之後仍有癲癇發作,需服藥治療。109年6月17日家人發現其意識昏迷,送國泰醫院急診,當時顱部電腦斷層檢查結果顯示:1.急性左側中大腦動脈腦梗塞導致臨側裂區水腫及中線偏移。2.左後頂枕葉腦部萎縮,疑似陳舊性頭部創傷造成。3.右額葉區域有腦室腹腔引流管,109年6月19日追蹤檢查之顱部電腦斷層檢查結果顯示仍有左側中大腦動脈範圍腦梗塞導致中線偏移,兩側額頂葉區域之硬膜下出血有縮小。該次治療後生命徵象雖逐漸穩定,但有右側肢體無力,講話口齒不清現象,認知功能也大不如前,之後轉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接受急性後期整合照護,出院後由本院神經科門診追蹤治療。相對人目前住家中由家人照顧,無法自行行走,需他人協助生活事務,言語表達可簡短應對,但較長談話無法理解。於鑑定過程中,情感表達平淡,反應慢,對於簡短問題可以回應,但口齒不清,長句子需要重複詢問才能回答,有時則一直搖頭,或重複說一些無意義的單字。可以回答自己姓名,可以正確說出鑑定者出示的筆及千元紙鈔,但是對於鑑定時間、地點則一直搖頭,詢問陪同身分說是「姊姊」,詢問是否有其他兄弟及其他問題,則說一連串無法理解語句,或頻頻搖頭,或反覆說「沒關係」。其也無法閱讀文字或以筆談做意思表示,認知功能及判斷力明顯缺損。經鑑定係腦梗塞後遺症患者,目前仍有明顯腦傷,其認知、語言及判斷能力有明顯缺損,在辨識管理財務處分及知悉行為所代表之法律意義已無法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依臨床常理推論,其能力恢復程度有限等情,有國泰醫院109年11月20日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顯見相對人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及關係人分別為相對人之兄長及父親,核屬至親,應能盡力維護相對人權利,並予以適當之照養療護,且聲請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關係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裁定如主文前二項所示。又監護人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