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重附民字第82號原告 陳元培
陳劉阿鄉
共同送達代收人 周瑞鎧 住彰化縣○○鎮○○路○段000號被告 陳業欣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9年度上易字第1574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被告陳業欣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占之侵權行為。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327號諭知無罪判決,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574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等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林怡秀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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