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調字第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巷30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柒萬元,給付方法:自
  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三月十日起至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止,
  於每月十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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