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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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53號上訴人 陳怡儒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法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逾期未補正,則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653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並經上訴人即被告收執,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可佐,嗣上訴人於103年11月5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依法即應以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陳紀璋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