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5號原告 林素穗 被告 楊中原
楊明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3年度簡上字第369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葉育宏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怡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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