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61號上訴人 林守姓 被上訴人 陳許春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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