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建南選任辯護人王永春律師
吳金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等起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建南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11月19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被告董建南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國家情報工作法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4月1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1年11月1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1月19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