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王遜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王遜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晚上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王遜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遜(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中市○區○村里○道路○○○號)於45年10月15日自美國遷入臺中市○區○道路○○○號(整編前為臺中市○區○○巷0號)後,及於47年為戶口校正後,迄今無任何戶口校正、戶籍異動之紀錄,其戶籍資料無登載配偶及子女,記事欄亦無任何戶籍記事之登載;且未領取新式國民身分證,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於100年11月15日將其列為失蹤人口協尋未獲;無全民健康保險記錄、入出境記錄、使用殯葬設施紀錄、領取社會福利紀錄,堪認其自100年11月15日失蹤。聲請人為檢察官,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
104年3月25日中市北戶字第1040001853號函及其所附戶籍登記簿、戶籍謄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文、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函文、全民健保查詢列印資料、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中市北區區公所函文為證(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民參字第46號偵查卷宗);而經本院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亦有本院104年度亡字第84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告、登報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函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函文及所附戶卡片、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明細表、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綜上事證,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為80歲以上,於100年11月10日經戶政機關向警察機關通報為失蹤人口,經警方協尋未獲,算至103年11月10日屆滿3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以失蹤屆滿3年之日終止之時即103年11月10日晚上12時,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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