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153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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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15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153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三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二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若該當事人在第二審已受勝訴之判決,僅因說明理由未能滿意,對之提起上訴自非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係略以:本件所課稅之標的樹林市○○○段第276-1、277-4、277-6地號3筆土地,現已登記在上訴人名下,而起訴之爭執點在於稅率稅額,課稅是否適當,並未涉及他繼承人 約瑟關 ,今原判決超出起訴範圍,顯有違經驗法則及證據法則等語為由。惟核本件原審判決主文係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查決定)均撤銷,對上訴人為有利之判決,上訴人自不得對之不服,揆諸首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林樹埔法官姜仁脩法官王德麟法官黃清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阮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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