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號原告甲○○
樓被告丁○○被告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6年度執全字第13、14號假扣押事件及95年度執字第11574號執行等卷宗,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53,7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民事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書記官陳賜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