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35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世峰 即安富工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3月4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命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1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工程法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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