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建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建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上字第26號上訴人 陳世峰安富 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上訴人林園先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公怡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 律師
劉昱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2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上訴人陳世峰即安富工程行應於3日內具狀陳報:上訴聲明請求再給付新臺幣(下同)121萬元本息,有無包含工作車吊運(掛)費用12萬元、營業稅額4萬1000元?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邱育佩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
書記官康翠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