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沁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件:
一、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未繳納裁判費,應於7日內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1,360元,即按本件債權人3人及債務人總人數共4人,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共1,360元【計算式:(3+1)X10X34=1,360元】。
三、聲請人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現任職何處?每月可得薪資數額為何?提出在職證明文件及每月受領薪資證明文件。另應提出聲請更生前兩年薪資明細單及每月受領薪資證明文件,如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應提出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六、提出最近一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報表編號:PLR2)。
七、請提出聲請人99年度、100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提出名下所有不動產之最新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八、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料表。
九、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稱自101年2月1日起至102年3月1日止,從事小商販之營業活動,請一併提出營業活動及營業額之資料。
十、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更生前兩年(自100年3月起至102年3月止),除租金外,是否尚有其他費用支出(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扶養支出…等),請一併提出必要支出完整證明文件(如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勞、健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十一、提出聲請更生前兩年(自100年3月起至102年3月止)租賃房屋契約及每月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說明現居住地之成員狀況?成員如何分擔居住費用?
十二、提出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該等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十三、聲請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十四、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十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