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0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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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專訴字第10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05號民國99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原告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淑珍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 律師
何娜瑩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訴訟代理人 吳鴻鎮
參加人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棟樑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經訴字第099060563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1月30日以「熱管及設有該熱管之散熱裝置(一)」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49443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
1款及第4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嗣原告於97年9月22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與公告本(原申請專利範圍共有27項)比較,係將原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第6項刪除,並將原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第22項、第23項等併入原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中,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共有18項,該更正本未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未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符合專利法規定,經被告准予更正,並就本件新型專利舉發案依該更正本審查。於98年12月22日以(98)智專三(二)04059字第0982082393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系爭專利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5月11日經訴字第09906056
32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未依其所公佈之專利審查基準詳查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及其功效,而對系爭專利產生「後見之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18項確實具備進步性:
1.引證一及引證二均未揭示系爭專利所主張之「扣具」及「承壓板」等特徵,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確實從引證一及二中並不能得到動機以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及系爭專利所主張之功效。引證一之熱管(32)係經由將熱管二端延伸入位在基板(1)凹槽內之散熱鰭片(33)之穿孔(A)的方式以達到定位效果,如此使熱管和導熱板(31)接觸;引證一並無揭示在熱管之受熱端設置「扣具」及「承壓板」之元件,亦即引證一並無揭示系爭專利之熱管受熱端與扣具和承壓板之元件組合及空間配置;因此,引證一所揭示之熱管(1)和電子發熱元件(3)之接觸方式並不能達到熱管和電子元件在接觸上之密合性;故若真有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引證一之後,也無法達到提高熱管和電子元件之接觸密合性,進而提升散熱效率,更不能得知藉由使用承壓板(230)來減少熱管之損壞。又引證二並未揭示系爭專利彎曲狀之熱管(1)之設置,引證二是揭示藉由螺孔(421)及螺絲(422)將導熱管模組固定在主機板上,故利用引證二之固定方式反而會造成熱管受損;故所屬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引證二中並不能得到動機完成系爭專利。綜上所述,引證一並未揭示以「扣具」及「承壓板」扣壓在熱管上,以使熱管和電子發熱元件接觸密合性增加以提高散熱效率並達到避免熱管損壞之功效,引證二未揭示具有彎曲狀熱管,亦未揭示在受熱部為彎曲狀之熱管上設有「扣具」及「承壓板」等元件,故若有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參酌引證一及二之後將兩者予以組合時,則因熱管並非以扣具及承壓板固定,將發生無法增加熱管和電子發熱元件接觸密合性之困難,且亦將發生因使用螺絲方式固定使熱管受損之困難,由於熟習該項技術者在組合引證一和二時會發生上述之困難,則熟習該項技術者於參酌引證一和二之後自不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而依被告所頒佈之專利審查基準「進步性之審查原則」可知,進步性之審查應以每一請求項所載發明之整體為審查對象,引證一及二既未揭示有承壓板之元件,即不能謂引證一和二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被告所為原處分之認事用法顯有不當。
2.引證四之扣件並非扣壓在熱管上,而係扣壓兩散熱管(20)之間的底座上,故引證四之扣件及固定片之元件組合與系爭專利之扣具和承壓板並不相同,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引證一、二及四中確實無法得到動機以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此可由引證四圖3中,引證四之扣件並非扣壓於熱管上,而係扣壓兩散熱管(20)之間的底座上可知,且於引證四揭示中,皆未提及固定片之作用,故參加人於補充理由狀中提及「固定片11顯然起到分散扣件對導熱管20的作用力的效果。該固定片11相當於請求項1中的承壓板(230)」云云,並無理由。
3.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並未揭露於引證一和二中,而引證四之扣件並非扣壓在熱管上,乃係扣壓兩散熱管(20)之間的底座上,故熟習該項技術者暫參酌引證一、二及四時,將因引證一並未揭示以「扣具」及「承壓板」扣壓在熱管上,引證二未揭示具有彎曲狀熱管,引證四未揭示將扣具扣壓在熱管上等因素而在組合引證一、二及四時遭遇到困難,尤以引證二教示以螺絲固定之方式將使熱管受損,完全與系爭專利之揭示之相反,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從引證一、二及四中無法得到動機以輕易完成系爭專利,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具備進步性。
(二)依被告所頒布之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第3.6節進步性審查注意事項第(3)項可知,在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較於引證一及二之組合,以及引證一、二及四之組合下具備進步性時,依附於其之附屬項第2至18項自亦具備進步性。綜上所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18項相較於各引證案而言,確實具備進步性。
(三)為此起訴聲明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之答辯經比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獨立項與引證1及2,引證1所揭示散熱鰭片、導熱管、導熱板、導熱管二延伸端、導熱管與導熱板接觸之中間部位為受熱部,該受熱部呈彎曲狀等特徵,分別可對應系爭專利之散熱體(散熱鰭片)、熱管、熱傳導基座、傳熱部、受熱部以及受熱部呈彎曲狀等特徵;引證2之彈件本體可對應系爭專利之扣具。且系爭專利熱傳導基座上之承壓板係利用面積越大壓力越小之原理以分散扣具對熱管之壓力。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獨立項所揭示特徵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引證1及2技術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被告原處分並無違法,為此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之答辯
(一)經比較系爭專利與引證案後可知,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引證案1、2、4已揭露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之全部技術特徵,經比對後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已完全被引證案1、2或引證案1、2、4所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引證案相較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之請求項2、3、5、6、7、8、15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之請求項2係於請求項1的基礎上附加「其中該散熱體(20)係由多數間隔排列之散熱鰭片(200)連續堆疊所組成」之技術特徵。而引證案1中第2圖至第5圖及其說明書第8頁第1段已揭示系爭專利之相同構造。系爭專利之請求項3係在請求項2的基礎上附加「其中各該散熱鰭片(200)上係穿設有與各該熱管(1)之傳熱部(11)分佈位置相對且數量相等之穿孔(201),以供各該熱管(1)之傳熱部(11)分別穿入之」之技術特徵,而引證案1中第2圖及其說明書第8頁第1段已揭示系爭專利之相同構造。系爭專利之請求項5係在請求項1的基礎上附加「其中各該熱管係呈一「L」字形者」之技術特徵。而引證案1之第2圖至第5圖,導熱管32係為一呈「L」字形之熱管。系爭專利之請求項6係在請求項1的基礎上附加「其中各該熱管(1)係具有一所述受熱部(10)與一所述傳熱部(11),且各該熱管(1)之受熱部(10)
一端係與其傳熱部(11)連接」之技術特徵。而引證案1中第3圖,導熱管32的受熱部的一端與該傳熱部連接。系爭專利之請求項7係在請求項1的基礎上附加「其中各該熱管(1
)係具有一所述受熱部(10)與二所述傳熱部(11),且各該熱管(1)之受熱部(10)二端係分別與其二傳熱部(11)連接」之技術特徵。而引證案1中第3圖,導熱管32的受熱部的二端分別與二傳熱部連接。系爭專利之請求項8係在請求項1的基礎上附加「其中各該熱管(1)之受熱部(10)與傳熱部(11)之間係一體延伸而形成有彎曲部(12)」之技術特徵。而引證案1中第3圖,導熱管32的受熱部與傳熱部之間係一體延伸而形成有彎曲部。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5係在請求項1的基礎上附加「其更包括一風扇(25),該風扇(25)係朝向該散熱體
(20)設置」之技術特徵。而引證案1的第2圖至第5圖及其說明書第7頁倒數第2段,驅動氣流件2係可以為習知之散熱扇,其被固定在基板1上,該驅動氣流件2係由扇輪21驅動氣流,使該氣流由出風口22被送出,在本實施例中,該驅動氣流件2之出風口22係由一散熱扇相鄰之二側邊形成,該出風口22分別對應在導熱件3設有鰭片之二延伸端,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引證案1的教導下,即可將引證案1、2或引證案1、2、4結合而獲得系爭專利之請求項2、3、5、6、7、8、15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顯然系爭專利的請求項2、3、5、6、7、8、15不具有進步性。
3.系爭專利之請求項4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之請求項4係在請求項1的基礎上附加「其中各該熱管係呈一「U」字形者」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之請求項
4所用的熱管形狀為U字型,而引證案1的熱管為L字型。而此種區別在系爭專利的申請日之前來講屬所屬領域的通常知識。故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系爭專利之請求項4依引證案1、2或引證案1、2、4所揭示之內容及其啟示下能夠輕易完成之簡單應用、置換,且系爭專利的請求項4達到的技術效果亦完全預料之中,顯然系爭專利的請求項4不具有進步性。
4.系爭專利之請求項9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之請求項9係在請求項1的基礎上附加「其更包括另一熱管(1'),該另一熱管(1')亦具有呈彎曲狀之受熱部
(10')、以及與該散熱體(20)作熱傳連結之傳熱部(11'),且該另一熱管(1')之受熱部(10')所形成的彎曲曲率,係較小於所述熱管(1)之受熱部(10)所形成的彎曲曲率」之技術特徵。而引證案1揭示一根導熱管32,為增大導熱管32與導熱板31的接觸面積,將引證案1中導熱管32的數量增加為兩支即令兩支導熱管32並列設置在導熱板31上,為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且當兩支導熱管32並列設置在導熱板31上時,位於外側的導熱管32的彎曲曲率必然小於位於內側的導熱管32的彎曲曲率。故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系爭專利之請求項9依引證案1所揭示之內容及其啟示下能夠輕易完成者,並且系爭專利的請求項9達到的技術效果亦完全預料之中,顯然系爭專利的請求項9不具有進步性。由引證案2中的第1圖可知,引證案2揭示了兩支並列設置的熱管13,兩支熱管13的中間部分呈彎曲狀,且位於外側的熱管13的中間部分的彎曲曲率顯然小於位於內側的熱管13的中間部分的彎曲曲率。引證案2中採用兩支熱管13並列設置,可增大熱管13與座體10和散熱鰭片14之間的接觸面積,從而加速熱量散發。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引證案2的教導下,即可將引證案1中導熱管32的數量增加為兩個,即令兩支導熱管32並列設置在導熱板31上而獲得系爭專利之請求項9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顯然透過引證案1、2或引證案1、2、4結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的請求項
9不具有進步性。
5.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0係在請求項9的基礎上附加「其中該另一熱管(1')與所述熱管(1)之受熱部(10,10')係相互緊鄰而接觸」之技術特徵。由引證案2中的第1圖可知,引證案2中兩支熱管13的中間部分係相互緊鄰而接觸。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引證案2的教導下,即可將引證案1中導熱管32的數量增加為兩支並令導熱管32的受熱部相互緊鄰而接觸,以便對吸收熱量,顯然透過引證案1、2或引證案
1、2、4結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的請求項10不具有進步性。
6.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1係在請求項1的基礎上附加「其中該熱傳導基座(21)底面處係凹設有一容置槽(210),於該容置槽
(210)內嵌置一導熱係數恆大於該熱傳導基座(21)之導熱體(22)」之技術特徵。根據引證案3,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知悉可在散熱片本體內形成延伸至本體底面的嵌合空間,並在嵌合空間內嵌入導熱率較佳之金屬導熱塊,以藉金屬導熱塊與CPU接觸來提高散熱效果,此與導熱體在請求項1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的作用相同。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引證案3的教導下,即可將引證案1、2、3或引證案1、2、3、4結合而獲得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1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顯然系爭專利的請求項11不具有進步性。
7.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2至13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2係在請求項11的基礎上附加「其中該導熱體(22)係為銅所製成」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3係在請求項11的基礎上附加「其中該導熱體(22)係為石墨所製成」之技術特徵。利用導熱性能良好的材料如用銅或石墨等製成導熱體(22)為所屬領域的通常知識,顯然系爭專利的請求項12至13不具有進步性,且由引證案3的說明書第
5頁第2段可知引證案3已經揭示導熱體(22)用銅製成。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引證案3的教導下,即可將引證案1、2、3或引證案1、2、3、4結合而獲得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2與13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顯然系爭專利的請求項12與13不具有進步性。
8.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4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4係在請求項11的基礎上附加「其中該熱傳導基座(21)頂面處係凹設有一通過該導熱體(22)上方之凹槽(211),且該凹槽(211)與該容置槽(210)相通,並使各該熱管(1)之受熱部(10)配置於該凹槽(211)內而與該導熱體(22)作熱傳接觸」之技術特徵。由引證案3中第二圖可知,嵌合空間13貫穿散熱片本體11,嵌合空間13的上部分相當於請求項21中的凹槽(211),而嵌合空間13的下部分則相當於請求項21中的容置槽(210)。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引證案3的教導下,即可將引證案1、2、3或引證案1、2、3、4結合而獲得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4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顯然系爭專利的請求項14不具有進步性。
9.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6係在請求項15的基礎上附加「其中該散熱體(20)上係跨置一風罩(24)」之技術特徵。在散熱體上跨置風罩為所屬技術領域中的通常知識,故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另引證案4中揭示了一罩在散熱片21外部的ㄇ形散熱座30,該ㄇ形散熱座30顯然與請求項16中風罩的作用相同。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很容易將引證案1、2、4結合而獲得請求項16所要保護的技術方案。故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10.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7係在請求項16的基礎上附加「其中該風罩(24)下方係固設於該熱傳導基座(21)側邊」之技術特徵。
由引證案4中圖1可知,散熱座30底端通過一桿體固設於該底座10上。引證案4中雖未明確說明該特徵,但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觀諸引證案4中圖1易思及將散熱座30底端固設於該底座10上。故透過引證案1、2、4的結合,可證明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
11.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8係在請求項16的基礎上附加「其中該風扇係連接於該風罩上」之技術特徵。將風扇連接於風罩上為所屬技術領域中的通常知識,故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又如引證案4中圖1所示,風扇40安裝在ㄇ形散熱座30上,ㄇ形散熱座30相當於請求項18中的風扇罩。已揭露了風扇係連接於該風罩上之技術特徵。因此,透過引證案1、2、4的結合,可證明請求項17不具進步性。綜上所述,系爭專利不具備專利之要件,為此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院之判斷
(一)按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為專利法第93條及第94條第1項所明定。另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同法第94條第4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以「熱管及設有該熱管之散熱裝置」所申請之新型專利,原以申請第00000000號專利案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新型第M0000000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提出引證1即2003年8月1日審定公告第00000000號「散熱裝置」專利案;引證2即2004年1月1日審定公告第00000000號「電子裝置內之散熱模組結構」專利案;引證3即1998年12月1日審定公告第00000000號「散熱片之改良」專利案;引證4即2001年3月7日公告中國第CN0000000Y號專利案,主張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
1款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認上開引證1、2、3、4間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項有關進步性之規定,而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審定。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亦經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以相同之理由駁回原告之訴願。而兩造於本院審理時,亦爭執上開引證之組合,得否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故本件爭點為參加人所舉上開引證是否能證明系爭專利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
(二)經查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93年1月30日,核准日期為93年11月1日,故本件關於系爭專利有無具備進步性之判斷,應依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並於93年7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第94條第4項關於准予新型專利之進步性要件為斷。次查參加人所提引證,其公告日期均早於系爭專利93年1月30日之申請日,故上開引證相對於系爭專利皆可作為其申請前之先前技術而為系爭專利是否具備進步性之判斷。且引證1、2、3、4皆為使用於中央處理單元上加裝散熱模組之技術領域,故上開引證均屬相同領域而具有可組合之動機。又按依專利法第94條第4項係關於新型專利進步性要件之規定,所謂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先前之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可由該專利申請是否確實在該技術領域中達成無法預期的功效,或解決了長期未能解決的需要,或他人持續努力均告失敗等因素為斷。
(三)次查系爭專利之主要目的,在於可提供一種熱管及設有該熱管之散熱裝置(一),其係令熱管與電子發熱元件作熱傳連結之部位,藉由扁平之彎曲狀而構成之,以增加該熱管與電子發熱元件間之受熱面積及接觸之密合性,俾得藉此而有效發揮熱管之熱傳效能,並使該熱管於應用在散熱裝置上時,具提昇該散熱裝置之散熱效果者。為了達成上開目的,該創作係提供一種熱管,該熱管係具有受熱部與傳熱部所構成,且該熱管之受熱部係呈扁平之彎曲狀者;並提供一種散熱裝置,包括一散熱體及至少一熱管;其中之熱管係具有受熱部與傳熱部,熱管之傳熱部與該散熱體作熱傳連結,且熱管之受熱部係呈扁平之彎曲狀者。而依據被告准予原告更正之公告本,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8項,其中第1項為獨立項,第2-18項為附屬項。其中第1項為:一種散熱裝置,包括:一散熱體;及至少一熱管,皆具有受熱部與傳熱部,各該熱管之傳熱部與該散熱體作熱傳連結,且至少一各該熱管之受熱部係呈彎曲狀者,藉以增加該熱管之受熱部所能接觸受熱面積與其接觸之密合性;其更包括一熱傳導基座,該熱傳導基座係與各該熱管之受熱部作熱傳連結,更包括一跨置於該熱傳導基座上之扣具,該扣具係壓制於一連結於該熱傳導基座上之承壓板,且該承壓板係與該熱管之受熱部交錯並跨置於其受熱部上(立體圖見附表一)。第2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散熱裝置,其中該散熱體係由多數間隔排列之散熱鰭片連續堆疊所組成。第3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所述之散熱裝置,其中各該散熱鰭片上係穿設有與各該熱管之傳熱部分佈位置相對且數量相等之穿孔,以供各該熱管之傳熱部分別穿入之。第4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
1項所述之散熱裝置,其中各該熱管係呈一「U」字形者。第5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散熱裝置,其中各該熱管係呈一「L」字形者。第6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
1項所述之散熱裝置,其中各該熱管係具有一所述受熱部與一所述傳熱部,且各該熱管之受熱部一端係與其傳熱部連接。第7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散熱裝置,其中各該熱管係具有一所述受熱部與二所述傳熱部,且各該熱管之受熱部二端係分別與其二傳熱部連接。第8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散熱裝置,其中各該熱管之受熱部與傳熱部之間係一體延伸而形成有彎曲部。第9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散熱裝置,其更包括另一熱管,該另一熱管亦具有呈彎曲狀之受熱部、以及與該散熱體作熱傳連結之傳熱部,且該另一熱管之受熱部所形成的彎曲曲率,係較小於所述熱管之受熱部所形成的彎曲曲率。第10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所述之散熱裝置,其中該另一熱管與所述熱管之受熱部係相互緊鄰而接觸。第11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散熱裝置,其中該熱傳導基座底面處係凹設有一容置槽,於該容置槽內嵌置一導熱係數恆大於該熱傳導基座之導熱體。第12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散熱裝置,其中該導熱體係為銅所製成。第13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散熱裝置,其中該導熱體係為石墨所製成。第14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散熱裝置,其中該熱傳導基座頂面處係凹設有一通過該導熱體上方之凹槽,且該凹槽與該容置槽相通,並使各該熱管之受熱部配置於該凹槽內而與該導熱體作熱傳接觸。第15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之散熱裝置,其更包括一風扇,該風扇係朝向該散熱體設置。第16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所述之散熱裝置,其中該散熱體上係跨置一風罩。第17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散熱裝置,其中該風罩下方係固設於該熱傳導基座側邊。第18項為: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散熱裝置,其中該風扇係連接於該風罩上(分解示意圖及側面剖視圖分見附表二、三)。
(四)又查引證1為一種散熱裝置,其係由一基板設數結合部,該結合部分別結合有發熱體及導熱件,該發熱體之一表面可對應貼合於該導熱件之導熱板,該導熱件並設有導熱管,該導熱管具有二延伸端,且該二延伸端之間成適當之夾角,又導熱管之二延伸端各結合有數散熱鰭片,且該數散熱鰭片係對應在一驅動氣流件之出風口位置(分解立體圖見附表四)。引證2則為一種電子裝置內之散熱模組結構,包括:一風扇模組,其係設有一殼體,該殼體內設有一風扇,俾該風扇轉動後所產生之風量,可經由該殼體一側之一出風口吹出,且該殼體於該出風口之二側,係向外分別延伸設有一支撐架,藉以令該出風口處形成一容置槽;一導熱管模組,其係設有一座體,該座體於其二對應側上係分別設有一卡合元件,該二卡合元件可令一彈片本體之二對應側向下分別所延伸之一另一卡合元件,勾設其上,又,該彈片本體沿其周緣係分別向外延伸設有複數個彈性臂,再者,該座體上係與一導熱管之一端相接設,該導熱管之另一端則係向外彎曲延伸與一散熱鰭體相接設,該散熱鰭體係恰可活動地容置在該風扇模組之容置槽中,同時,該散熱鰭體之二對應側係分別相互貫通,其一側係銜入該出風口內(組合示意圖見附表五)。就引證1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界定之技術特徵比對,引證1雖未揭露系爭專利中熱傳導基座上之扣具及承壓板。惟引證2說明書第10頁及第2、3圖已揭示座體利用卡合元件嵌設於彈片本體(40)上,彈片本體(40)則利用周緣向外延伸之彈性臂以螺絲鎖合固定於主機板上,因此引證2已揭露有座體利用卡合元件扣合於彈片本體後固定於主機板之技術特徵。原告雖稱引證1並無揭示系爭專利之熱管(1)受熱部(10)與扣具(23)和承壓板(230)之元件組合,引證2並無揭示系爭專利之熱管(1)之設置,引證2僅揭示藉由螺絲(422)將導熱管模組(30)固定在主機板上,而非使用扣具(23)來予以固定等云云。經查,依據系爭說明書之主要發明目的為「係令熱管與電子發熱元件作熱傳連結之部位,藉由扁平之彎曲狀而構成之,以增加該熱管與電子發熱元件間之受熱面積及接觸之密合性」(說明書第6頁第3-6行),亦即將散熱裝置固定於中央處理器上並非系爭專利創作之主要內容,且依系爭說明書第10頁第3-6行,說明扣具(23)之功能為「如第八圖、第九圖及第十圖所示,該散熱裝置2亦可藉由一跨置於其熱傳導基座(21)上之扣具(23),以使其可被該扣具(23)扣合於中央處理器(3)之座體(3
0)上」,而承壓板之功能依系爭說明書第10頁第10-14行為「避免上述扣具(23)因壓力集中於熱管(1)、(1')而有損及之虞,亦可於該散熱裝置(2)之熱傳導基座(21)上連結一承壓板(230),承壓板(230)係與熱管(1)、(1
')之受熱部(10)、(10')交錯,並進一步跨置於熱管(1)、(1')之受熱部(10)、(10')上,以扣具(23)壓制於其上而分散其下壓之力量」。因此,系爭之扣具主要功能係用於將散熱裝置固定於中央處理器,而承壓板在分散扣具下壓之力量,此與引證2之座體利用卡合元件扣合於彈片本體後將彈性臂螺固於主機板,並於導熱管上設一面積較大之彈片以分散下壓之力量比對,系爭專利之固定手段較之引證2並未產生不可預期之功效,系爭專利係屬引證2固定手段之簡單的等效置換。又專利舉發案之比對,在系爭專利部分係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中,僅述及「該承壓板係與該熱管之受熱部交錯並跨置於其受熱部上」而未限定該承壓板之形狀、材質或面積大小,實無法評估其分散扣具下壓力量之功效;至原告稱利用引證2之藉由螺絲將導熱管模組固定於主機板的方式將提高熱管因受力而受損之機會,惟引證2之熱管係位於面積較大之彈片本體下方,與系爭專利之熱管位於扣具及承壓板下方,尚難稱僅因引證
2之利用彈性臂自由端的螺固方式即較系爭專利之固定方式使熱管受力提高,故原告之主張,並不可採。由上比對,引證1、2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所記載之技術特徵,且組合引證1、2與系爭專利皆具有利用扁平彎曲狀熱管連結導熱體、增加熱管與發熱元件間之受熱面積及接觸密合性,使快速將熱量帶離發熱元件予以提升散熱之功效,故引證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
(五)另查原告雖主張引證1、2之組合,並無法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因此依附於其之附屬項第2至18項自亦具有進步性云云,惟查依據專利逐項審查原則,獨立項具進步性,都不當然使附屬項之全部技術特徵具進步性,,更何況獨立項已有不可專利之原因,因此就附屬項之部分,仍應逐項予以審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係進一步界定系爭請求項1中散熱裝置之「該散熱體係由多數間隔排列之散熱鰭片連續堆疊所組成」,惟其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已為引證1第2圖中由多數間隔排列之散熱鰭片(33)連續堆疊所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係進一步界定系爭請求項2中散熱裝置之「各該散熱鰭片上係穿設有與各該熱管之傳熱部分佈位置相對且數量相等之穿孔,以供各該熱管之傳熱部分別穿入之各該散熱鰭片上係穿設有與各該熱管之傳熱部分佈位置相對且數量相等之穿孔,以供各該熱管之傳熱部分別穿入之」,惟該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為引證1第2圖中各該散熱鰭片上係穿設有與各該熱管之傳熱部分佈位置相對且數量相等之穿孔所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項係進一步界定系爭請求項1中散熱裝置之「其中各該熱管係呈一「U」字形者」,惟該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為引證1第2、3圖之L字形熱導管(32)於形狀上的簡易置換;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項係進一步界定系爭請求項1中散熱裝置之「其中各該熱管係呈一「L」字形者」,惟該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為引證1第2、3圖之U字形熱導管(32)所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項係進一步界定系爭請求項1中散熱裝置之「其中各該熱管係具有一所述受熱部與一所述傳熱部,且各該熱管之受熱部一端係與其傳熱部連接」,惟該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為引證1第2、3圖之導熱管係具有受熱部與傳熱部所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係進一步界定系爭請求項1中散熱裝置之「其中各該熱管係具有一所述受熱部與二所述傳熱部,且各該熱管之受熱部二端係分別與其二傳熱部連接」,惟該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為引證1第2、3圖中導熱管之受熱部二端係分別與其二傳熱部連接所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項係進一步界定系爭請求項1中散熱裝置之「其中各該熱管之受熱部與傳熱部之間係一體延伸而形成有彎曲部」,惟該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為引證1第2、3圖之導熱管受熱部與傳熱部之間係一體延伸而形成有彎曲部所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項係進一步界定系爭請求項1中散熱裝置之「其更包括另一熱管,該另一熱管亦具有呈彎曲狀之受熱部、以及與該散熱體作熱傳連結之傳熱部,且該另一熱管之受熱部所形成的彎曲曲率,係較小於所述熱管之受熱部所形成的彎曲曲率」,惟該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為引證2第1圖中並列且具不同彎曲曲率之導熱管(13)所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係進一步界定系爭請求項9中散熱裝置之「其中該另一熱管與所述熱管之受熱部係相互緊鄰而接觸」,惟該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為引證2第1圖導熱管之受熱部係相互緊鄰而接觸所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5項係進一步界定系爭請求項1中散熱裝置之「其更包括一風扇,該風扇係朝向該散熱體設置」,惟該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為引證1第2、3圖所揭示;由於引證1、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且引證1、2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10項、15項整體視之,皆具有利用扁平彎曲狀熱管連結導熱體、增加熱管與發熱元件間之受熱面積及接觸密合性,使快速將熱量帶離發熱元件予以提升散熱之功效,故引證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10項、15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
(六)末查引證3為一種散熱片之改良,主要係在一鋁質散熱片之本體周圍設有複數散熱鰭葉,而在該散熱片本體之中央,開設有一適當面域與形狀且透空之嵌合空間,該嵌合空間可提供吸熱、傳導效能較佳之金屬導熱塊嵌合。利用中央之導熱塊將電腦之表面溫度吸收,並傳導於散熱片以周圍之鰭葉散逸,使具較佳之散熱效果,藉以增進電腦工作之穩定性(組合示意圖見附表六);引證4為一種具導熱館的散熱器,其包括一可與中央處理器頂面接觸的底座,底座上連接數支U型熱傳迅速的導熱管,各導熱管上分別串接堆棧數片之散熱片,外部並設有一散熱座,側端設置一小型風扇,以達迅速散熱之效(外觀立體圖見附表七)。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係進一步界定系爭請求項1中散熱裝置之「其中該熱傳導基座底面處係凹設有一容置槽,於該容置槽內嵌置一導熱係數恆大於該熱傳導基座之導熱體」,惟其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已為引證3說明書及請求項1中「在一鋁質散熱片之本體周圍設有複數散熱鰭葉,其特徵為:在該散熱片本體之中央,開設有一適當面域與形狀且透空之嵌合空間,該嵌合空間可提供散熱、傳導效能較佳之金屬導墊塊嵌合」所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係進一步界定系爭請求項11中散熱裝置之「其中該導熱體係為銅所製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係進一步界定系爭請求項11中散熱裝置之「其中該導熱體係為石墨所製成」,惟該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為引證3說明書第5頁第2段「導熱塊(20)為傳導、吸熱較佳之金屬(如銅)」所揭示,而導熱體以石墨製成亦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簡易等效置換;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係進一步界定系爭請求項11中散熱裝置之「其中該熱傳導基座頂面處係凹設有一通過該導熱體上方之凹槽,且該凹槽與該容置槽相通,並使各該熱管之受熱部配置於該凹槽內而與該導熱體作熱傳接觸」,惟該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為引證1第2、3圖「基板1係設有數結合部(11),該數結合部11可以分別供中央處理器等發熱體
(12)及導熱件(3)結合,且該發熱體12之上可貼合有一導熱板(31),而該結合部(11)可以形成凹槽,使該發熱體(12)及導熱件(3)有較佳之定位效果」、引證3請求項1「在該散熱片本體之中央,開設有一適當面域與形狀且透空之嵌合空間,該嵌合空間可提供散熱、傳導效能較佳之金屬導墊塊嵌合」所揭示;由於引證1、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中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且引證1、2、3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至14項整體視之,皆具有利用扁平彎曲狀熱管連結導熱體、增加熱管與發熱元件間之受熱面積及接觸密合性,使快速將熱量帶離發熱元件予以提升散熱之功效,故引證1、2、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
11至14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係進一步界定系爭請求項15中散熱裝置之「其中該散熱體上係跨置一風罩」,惟其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已為引證4說明書第2頁及第1圖中散熱片(21)的外部設有一呈ㄇ型的金屬製散熱座(30)所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係進一步界定系爭請求項16中散熱裝置之「其中該風罩下方係固設於該熱傳導基座側邊」,該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為引證4第1圖中散熱座(30)下方係固設於該熱傳導基座側邊所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係進一步界定系爭請求項16中散熱裝置之「其中該風扇係連接於該風罩上」,該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為引證4第1圖之風扇係連接於該散熱座(30)上所揭示;由於引證1、2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5中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已如前述,且引證1、2、4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至18項整體視之,皆具有利用扁平彎曲狀熱管連結導熱體、增加熱管與發熱元件間之受熱面積及接觸密合性,使快速將熱量帶離發熱元件予以提升散熱之功效,故引證1、2、4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6至18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所述,引證1、2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及第2至10、15項,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而不具進步性;引證1、2、3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第11至14項,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而不具進步性;引證1、2、4之組合則可證明系爭專利第16至18項。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而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僅係將既有功效之先前技術結合,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即可輕易完成,故不具進步性。從而被告以系爭專利有違專利法第94條第4項規定,所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於法尚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仍執前詞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蔡惠如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