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105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行專訴字第1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105號原告珍通能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鄭淑珍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棟樑 (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3年1月30日以「熱管及設有該熱管之散熱裝置(一)」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49443號專利證書。嗣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嗣原告於97年9月22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與公告本(原申請專利範圍共有27項)比較,係將原申請專利範圍第1至第6項刪除,並將原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第22項、第23項等併入原申請專利範圍第7項中,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共有18項,該更正本未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且未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符合專利法規定,經被告准予更正,並就本件新型專利舉發案依該更正本審查。於98年12月22日以(98)智專三(二)04059字第0982082393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5月11日經訴字第09906056320號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之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鴻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蔡惠如法官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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