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李輝沛
何芳 被告 林瓅文 上列被告林瓅文因本院104年度簡字第47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明益
法官蔡羽玄法官張耀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